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