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33號、112年度偵字第85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茲更正所引用之附件如本裁定所附者。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33號、112年度偵字第85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但顯屬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茲更正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如本裁定所附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