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盧怡如 被告 周原慶 被告 林韋都
鄭昱偉 屏東縣○○鎮○○街00○0號 蔡依倩 屏東縣○○鄉○○路00號之3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周原慶、林韋都、鄭昱偉、蔡依倩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陳義勝周仁傑 、綽號「 阿瑞 」、綽號「 黑仔 」、綽號「 楊芊芊 」、綽號「 阿正 」、綽號「 阿豪 」、綽號「 阿成 」、綽號「 阿龍 」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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