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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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訴人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28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萬9,655元(即返還支票部分金額160萬元、金錢給付部分38萬9,655元,合併計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