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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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2號聲請人 林明輝 相對人 林劉秀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監護宣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民事訴訟法第5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劉秀氣為監護宣告,未據其於聲請狀內提出相對人林劉秀氣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相關診斷證明書,本院乃於民國100年3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3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無法補正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