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侯秀淮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 侯飛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被告侯飛銘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應法令應序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侯飛銘,已於民國100年3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紀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於前列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應當然停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