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金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彭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孫于璇 律師被上訴人 姚榮珍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錫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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