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德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德因犯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6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0年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建德因犯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7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7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7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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