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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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44號抗告人 鄭明輝
劉千菱 相對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抵押之債務已全數清償,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及58年台抗字第524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鄭明輝及訴外人 劉祐輔 於民國84年8月4日以其所有系爭房地,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而劉祐輔復邀同 鄭銘輝 為連帶保證人於84年8月24日向相對人借用400萬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後劉祐輔於94年8月16日將其應有部分以買賣關係移轉予抗告人劉千菱所有,均經登記在案。茲因清償期屆至後,劉祐輔未依約清償,鄭明輝亦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債權憑證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以,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系爭房地抵押債務已全數清償云云,然依上揭說明,核屬實體上爭執,揆諸上揭說明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宗翰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金│民生││500││31│鄭明輝2分之1││││││││││劉千菱2分之1│├─┼───┼────┼────┼────┼────────┼─┼──────┼───────┤│2│高雄│前金│民生││503││12│鄭明輝2分之1││││││││││劉千菱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109│民生段500、50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31.29││鄭明輝│││││003層樓房│二層:41.47││2分之1│││├───────────────┤│三層:41.47││劉千菱││││光復二街22號││騎樓:10.18││2分之1││││││合計: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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