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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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07號聲請人 潘盖遂生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