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高銘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琬卿汪怡萱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肆佰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被告李琬卿未給付暨違約金部分:799,400元㈡給付扶養費至女兒 高霈柔 成年為止部分:10,000元×109期(
起訴日即101年5月31日至女兒高霈柔成年即110年7月12日止,以每月15日為1期)=1,090,000元。
㈢合計:799,400元+1,090,000元=1,88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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