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劉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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