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8號抗告人 林聿湘 上列抗告人因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