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