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 王苡 代理人向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列表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㈡、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其自行評估之數據,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
⒈請提出聲請人自97年起迄今所有任職單位、在職期間所領薪
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聲請人據實陳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須載明工作項目、職稱、每月薪資),過院參辦。
⒉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 陳岱祥 ,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
狀況如何?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㈤、請釋明聲請人住所地與居所地不一致之理由,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房租繳款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請釋明聲請人未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原因為何?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