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林素娟
施家凱
施家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賢智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9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