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選任辯護人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PacificProspectReefLimited(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司)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 博奕 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NineTechnologyInc.(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不特定民眾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及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 林苑 余(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4年2月4日,在臺中市○○區市○○○路○○○號21樓之1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6年
4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 林苑余 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105年6月6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 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 (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區市○○○路○○○號21樓之2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區市○○○路○○○號21樓之6設立 愚中娛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區市○○○路○○○號27樓之1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乃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陳冠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 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孫妤瑄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 (原名 劉星辰劉士鴻 )、 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黃奕璽 (原名 黃義帆 )、 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 (原名 王芝權 )、 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 等人(除孫妤瑄通緝中外,其餘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陳冠宇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
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系統」)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為由不特定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網站為吸引賭客下注,並會以不同活動名目提供遊戲彩金予會員,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或彩金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陳冠宇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人員共同招募賭客至其等所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
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條第3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冠宇與共犯從事共同招攬賭客及客戶服務、賭博網站網頁維護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行賭博,該行為地亦屬我國領土,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辯護人以菲律賓99公司及上開網站主機均非在我國境內,且其僅對東南亞地區等境外地區開放,中華民國領域內之IP位址受有限制,無法連接至該網站進行簽注參與博奕,設置網路主機與得連接網站進行博奕遊戲之地點皆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其行為地與結果地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等語,而認本院並無審判權,難認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578、615頁),並經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偵查中證述其先後設立九玖公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護業務,又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等情,及證人即共犯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孫妤瑄、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渠等分別在本案各公司工作之情節甚詳,並有九玖公司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資料查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104(108)法字第法字第08010008號函檢送之徵才資訊(見105年度他字第4505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8~10、41~45、47~49、50~53頁、本院卷㈡第195~213頁)、愚中娛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
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4、65~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7、68~69頁)、雲擎雲端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79、8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號函檢送之本案4家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字卷㈠第103、112~124頁)、九玖公司人事單位報告、人事資料、朱承恩管理之客服人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份(見1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卷《下稱偵25096號卷》㈥第46~56頁、他字卷㈡第90~95、151、154~157頁)、INTERACTIVEGAMINGL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ICATEOFREGISTRAT
IONCSEZFPEnterprise影本及中譯本、菲律賓99公司經營許可認證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OUTSOURCINGSERVICEAGREEMENT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份(見他字卷㈤第110~135、140~143頁)、本院
105年度聲搜字第16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份(見偵25
096號卷㈣第1~41頁)、租賃契約書4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63~176頁)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
二、且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在線客服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式,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朱承恩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開網站會員可將賭贏之賭金轉入綁定之銀行帳戶變成實體金錢等情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39~
140、144、147~147、153~154頁),並有龍8網站(尊龍娛樂)截圖(見他字卷㈠第7、37~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至79(見偵25096號卷㈤第66~87頁、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頁)、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及共犯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稽,及扣案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原本置於附表三編號8部分,詳細內容參見本院卷㈢第
577~596、597~604頁)。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三、又林苑余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律賓99公司服務在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㈡第227~228、
241~242頁、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朱承恩、王媚平、張翔皓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
144、149、153~154、159、165頁);證人朱承恩並證稱:玩家在自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頁)。且本案各公司培訓新進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0~141、143頁)。觀諸林苑余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程、賭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偵25096號卷㈤第112~117、118~123、130~139、140~149、
177~179頁、本院卷㈢第577~596、597~604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惠、「存/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員需向玩家說明如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負數表示公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此並有客服工作流程、查詢用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等在卷可資參照(見他字卷㈡第89、40、42、46~47、60~61、112頁、卷㈠第
197~199、214~216頁、卷㈢第66、89~91頁、偵2509
6號卷㈤第203~207頁、卷㈥第1~4、5~8、9~15、16~19、22~26、34~45頁),可見被告及其他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訓時即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再觀諸被告個人所使用電腦內有關「線上話術」之內容,確實載明玩家註冊網站時需綁定銀行卡及存款、匯率、出帳、到帳、轉帳、派發彩金,及「限時高額存送」、「老虎機高額返水、可以換彩金」等吸引賭客存款儲值、下注賭博之優惠活動相關事宜(見他字卷㈤第29~43頁),由此益徵被告對其所服務之博奕網站實係可供賭客玩家兌領賭金之賭博網站乙節知之甚詳。此外,關於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100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15頁);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元可提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小博大」、「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甚詳(見他字卷㈡第
178~199頁),再參以電話行銷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金、金額,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可參(見他字卷㈡第200~205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亦明知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擔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上賭博程式,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不特定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由被告等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及其他共犯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五、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林苑余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如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賭客服務等工作;而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林苑余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等報酬,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股份,我的九玖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他字卷㈡第227、242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載(見他字卷㈠第8~9、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供績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月、2月的業績,年終6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公司盈利作為全員年終獎金」等語;另自共犯林苑余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偵25096號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本方案以"客戶投注額"為主,"客戶諮詢"為輔的參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證人即共犯王媚平於警詢時亦證稱: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4頁背面),再再均可見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六、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及其他共犯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甚至在我國臺灣地區,亦非不可透過虛擬私人網路(
VPN)之方式登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被告與其他共犯之行為自應受我國刑法之規範。
七、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
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
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條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營者均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詳後述),惟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仍應構成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八、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其他事證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條之罰金刑刑度自「3千元以下」修正為「9萬元以下」,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條之罪之法定刑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林苑余雇用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林苑余、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年8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其既係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賭博,則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79年次,正值青壯,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其與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受林苑余雇用而共同分工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被告參與本案犯罪時間非長即為警查獲,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度等之供述(見本院卷㈣第6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其正值青壯,僅因求職時一時不查,致罹刑典,惟犯罪時間非長,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現有正當工作,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次按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此乃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所增訂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二、查被告受僱於林苑余而為本案犯行,其於任職期間內之薪資即為其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因被告乃於105年7月4日始到職,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其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7月份薪水有領到2萬7千元,有領到
8月份薪水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0頁、卷㈣第615頁),則被告自105年7月4日至同年8月18日為警查獲前之薪資即犯罪所得應為5萬7千元(計算式;27000+30000=57000)。惟被告係依一般求職管道應徵而進入九玖公司工作,其明知其所服務之網站係供賭客玩家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仍繼續在該公司從事客服工作,固有不該,然其僅受僱從事單純受薪階級工作,亦有實際勞務及時間之支出,倘逕將其於犯罪期間領得之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參以被告係居住於南投縣,而臺灣省於105年之最低生活費為11,448元,此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可參,為調節本案沒收之嚴苛性,爰將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其於105年7月及8月之最低生活費後,僅就逾越部分之34,104元(計算式:00000-00000×2=34104),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66條之普通賭博罪嫌。然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核與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即難認負責提供客服予附表一所述賭博網站之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賭博網站│代稱│網址│備註│├──┼────┼───┼──────────────┼────┤│1│樂虎│LH、│http://lehu66.com/、│││││E68│http://www.e6866.com/等││├──┼────┼───┼──────────────┼────┤│2│ 亞虎 │AT│http://www.yahull.com/、││││││http://yahu888.com/等││├──┼────┼───┼──────────────┼────┤│3│優發│UF│http://www.youfa8.com/、││││││http://www.youfa888.com/等││├──┼────┼───┼──────────────┼────┤│4│優樂│UL│http://youle.com/、http││││││://ufun88.com/等││├──┼────┼───┼──────────────┼────┤│5│ 齊樂 │QL│http://www.qile86.com/、││││││http://www.q3xe.com/等││├──┼────┼───┼──────────────┼────┤│6│龍8│L8│http://www.long8.cc/等││├──┼────┼───┼──────────────┼────┤│7│夢之城│MZC│http://www.mzc000.com/、││││││http://www.mzc08.com/等││├──┼────┼───┼──────────────┼────┤│8│千億│QY│http://www.qy966.com/、││││││http://www.qy8.com/等││├──┼────┼───┼──────────────┼────┤│9│ 武松 │WZ│http://wusong.com/、http││││││://www.wusong888.com/等││└──┴────┴───┴──────────────┴────┘附表二:
┌──┬───┬────┬─────┬──────────────┬────┐│一│員工│英文名│參與犯罪時│工作內容│備註│││姓名││間│││├──┼───┼────┼─────┼──────────────┼────┤│九│王媚平│Maggie│104年11月│人事組長,負責本案各公司人員│業經本院││玖│││9日│招募、面試、離職員工處理、雜│另行審結││雲││││項、教育訓練安排、人事資料管│││端││││理等│││有├───┼────┼─────┼──────────────┼────┤│限│郭百勝│Hunder│104年5月│美工修圖人員,負責管理「千億│同上││公│││1日│」網站之網頁活動廣告圖片製作│││司││││及修改業務│││├───┼────┼─────┼──────────────┼────┤││蘇靜茹│Debby│104年8月│「亞虎」網站電話行銷人員,負│同上│││││3日│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許峻文││105年7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18日││││├───┼────┼─────┼──────────────┼────┤││黃靖雅││105年7月│同上│同上│││││中旬││││├───┼────┼─────┼──────────────┼────┤││郭倢妤│Rebecca│105年5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同上│││││10日│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孫妤瑄│AbbySun│105年5月│同上│由本院另│││││10日││行審理││├───┼────┼─────┼──────────────┼────┤││簡羽旋│Una│104年5月│擔任培訓講師,負責新進員工之│業經本院│││││1日│教育訓練業務│另行審結││├───┼────┼─────┼──────────────┼────┤││王佳琪│Kiko│104年12月│「樂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1日││││├───┼────┼─────┼──────────────┼────┤││洪嘉俊│Robbie│105年4月│同上│同上│││││25日││││├───┼────┼─────┼──────────────┼────┤││陳冠宇││105年7月│同上││││││4日││││├───┼────┼─────┼──────────────┼────┤││劉士銘││105年7月│「優樂」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業經本院│││││4日││另行審結││├───┼────┼─────┼──────────────┼────┤││林純貞│Kiki│104年5月│「龍8」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同上│││││1日│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陳伊柔│Zoe│104年5月│同上│同上│││││1日│││└──┴───┴────┴─────┴──────────────┴────┘┌──┬───┬────┬─────┬──────────────┬────┐│二│員工│英文名│參與犯罪時│工作內容│備註│││姓名││間│││├──┼───┼────┼─────┼──────────────┼────┤│炬│郭柏森│Bolson│104年5月│「龍8」網站網路客服人員,自│業經本院││龍│││1日│105年6月6月日起兼任炬龍公│另行審結││科││││司名義負責人│││技├───┼────┼─────┼──────────────┼────┤│有│簡銘琪│Kimmy│104年5月│原為「龍8」網站客服人員,後│同上││限│││1日│擔任經理特助,負責廣告代言策│││公││││劃案,宣傳老虎機娛樂城之業務│││司├───┼────┼─────┼──────────────┼────┤││黃品軒│Four│104年6月│原為「龍8」網站客服人員,後│同上│││││1日│擔任「夢之城」網站之客服部組│││││││長,負責管理文字及電話客服人│││││││員之業務│││├───┼────┼─────┼──────────────┼────┤││朱承恩│Marco│104年6月│「龍8」網站之客服組長,負責│同上│││││1日│管理客服人員之業務、輔導客服│││││││人員、查看網站有無異常、協助│││││││客服排除問題│││├───┼────┼─────┼──────────────┼────┤││陳萱羚│Antelope│104年8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組長│同上│││││3日│,負責推廣該網站之業務│││├───┼────┼─────┼──────────────┼────┤││吳珮綺│Kay│105年3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同上│││││15日│,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告知網站優惠訊息│││├───┼────┼─────┼──────────────┼────┤││劉怡伶│Phoebe│105年3月│同上│同上│││││15日││││├───┼────┼─────┼──────────────┼────┤││高怡萍││105年8月│同上│同上│││││1日││││├───┼────┼─────┼──────────────┼────┤││程揚智│Richard│104年11月│「夢之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16日││││├───┼────┼─────┼──────────────┼────┤││江冠頤│Gary│105年3月│同上│同上│││││15日││││├───┼────┼─────┼──────────────┼────┤││洪珍莉│Lily│105年2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同上││││Hong│22日│,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楊璨鴻│Dive│104年10月│「龍8」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26日││││├───┼────┼─────┼──────────────┼────┤││鄭三進│Benson│105年4月│同上│同上│││││6日││││├───┼────┼─────┼──────────────┼────┤││郭適賢│eringuo│105年5月│同上│同上│││││10日││││├───┼────┼─────┼──────────────┼────┤││練雅蕍││105年7月│同上│同上│││││中旬││││├───┼────┼─────┼──────────────┼────┤││石祖安│Lou│105年3月│「龍8」網站之論壇客服人員,│同上│││││1日│負責回復玩家論壇訊息│││├───┼────┼─────┼──────────────┼────┤││楊雅惠│Doris│104年11月│「龍8」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同上││││Yang│16日│,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告知網站優惠訊息│││├───┼────┼─────┼──────────────┼────┤││高巧蓁│Jill│104年11月│同上│同上│││││16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16日)││││├───┼────┼─────┼──────────────┼────┤││張佩琪│Peggy│105年6月│同上│同上│││││1日│││└──┴───┴────┴─────┴──────────────┴────┘┌──┬───┬────┬─────┬──────────────┬────┐│三│員工│英文名│參與犯罪時│工作內容│備註│││姓名││間│││├──┼───┼────┼─────┼──────────────┼────┤│愚│莊弘義│Lion│104年5月│「千億」網站之客服人員,自│業經本院││中│││1日│105年月6月6日起兼任愚中娛│另行審結││娛││││公司名義負責人│││科├───┼────┼─────┼──────────────┼────┤│技│張翔皓│Kid│104年5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組長,│同上││有│││1日│負責管理線上客服人員之服務品│││限││││質、排班,協肋線上客服人員回│││公││││覆問題│││司├───┼────┼─────┼──────────────┼────┤││鄭怡萍│Chloe│104年5月│「千億」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及│同上│││││1日│電話行銷組長│││├───┼────┼─────┼──────────────┼────┤││ 徐亞楨 │Ashanti│104年10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26日││││├───┼────┼─────┼──────────────┼────┤││柯皓澤│NgaNgu│105年3月│同上│同上│││││7日││││├───┼────┼─────┼──────────────┼────┤││陳祺綱│Jerry│105年5月│同上│同上││││Chen│23日││││├───┼────┼─────┼──────────────┼────┤││羅雯馨││105年7月│同上│同上│││││18日││││├───┼────┼─────┼──────────────┼────┤││陳若鼎││105年7月│同上│同上│││││20日││││├───┼────┼─────┼──────────────┼────┤││黃奕璽││105年8月│同上│同上│││││1日││││├───┼────┼─────┼──────────────┼────┤││陳玟羽│Karen│105年4月│「千億」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同上│││││6日│負責打電話確認會員身分、告知│││││││網站優惠訊息,及解決會員進行│││││││博奕遊戲時之問題│││├───┼────┼─────┼──────────────┼────┤││簡宇萱│Lesley│105年5月│同上│同上│││││3日││││├───┼────┼─────┼──────────────┼────┤││林瑞珺│Debbie│105年5月│同上│同上││││Lin│23日││││├───┼────┼─────┼──────────────┼────┤││陳靖穎│Wani│105年6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同上│││││1日││││├───┼────┼─────┼──────────────┼────┤││林子琪│ziezie│105年6月│「武松」網站線上客服人員│同上│││││20日││││├───┼────┼─────┼──────────────┼────┤││王鈺琪│Asta│105年6月│同上│同上│││││20日││││├───┼────┼─────┼──────────────┼────┤││王若蕎││105年8月│同上│同上│││││1日│││└──┴───┴────┴─────┴──────────────┴────┘┌──┬───┬────┬─────┬──────────────┬────┐│四│員工│英文名│參與犯罪時│工作內容│備註│││姓名││間│││├──┼───┼────┼─────┼──────────────┼────┤│雲│吳建成│Clare│104年5月│「龍8」網站及「千億」網站之│業經本院││擎│││1日│網頁開發人員,自105年6月6│另行審結││雲││││日起兼任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端├───┼────┼─────┼──────────────┼────┤│科│林秉儒│Zeka│104年11月│擔任資訊組長,處理公司員工使│同上││技│││2日│用電腦問題及確保公司網路暢通│││有││││,代管九玖公司雲端資訊設備│││公├───┼────┼─────┼──────────────┼────┤│司│葉虔甫│Shadow│105年3月│擔任資訊人員,負責本案各公司│同上│││││16日│之電腦軟硬體維條、網路管理及│││││││伺服器管理│││├───┼────┼─────┼──────────────┼────┤││蕭俊傑│Fair│104年11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16日││││├───┼────┼─────┼──────────────┼────┤││鄭欣豪│Jeff│105年2月│同上│同上││││Cheng│15日││││├───┼────┼─────┼──────────────┼────┤││蔡柏青│PaulCai│105年2月│同上│同上│││││22日││││├───┼────┼─────┼──────────────┼────┤││陳世倫│Aaron│104年12月│「優發」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同上│││││1日││││├───┼────┼─────┼──────────────┼────┤││陳品妤│Eline│105年1月│「優發」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同上│││││4日│打電話聯絡玩家推銷網站優惠活│││││││動,並協助解決問題│││├───┼────┼─────┼──────────────┼────┤││張縉宜│Angel│105年3月│同上│同上│││││1日│││└──┴───┴────┴─────┴──────────────┴────┘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腦主機│245臺│業經拍賣變價│├──┼──────────────┼────┼───────┤│2│電腦螢幕│229臺│同上│├──┼──────────────┼────┼───────┤│3│電源線│3箱│同上│├──┼──────────────┼────┼───────┤│4│筆記型電腦│6臺│同上│├──┼──────────────┼────┼───────┤│5│伺服器│3臺│同上│├──┼──────────────┼────┼───────┤│6│監視器│3臺│同上│├──┼──────────────┼────┼───────┤│7│員工資料│15冊││├──┼──────────────┼────┼───────┤│8│合約書及公司資料(外包客服合│1箱││││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銀│││││行交易憑證、員工薪資表及轉帳│││││資料、購買設備、租屋及租車等│││││費用之單據資料、公司設立資料│││││、員工培訓、管理、保險資料等│││││)│││├──┼──────────────┼────┼───────┤│9│筆記本(黑色封面)│1本│黃品軒所有│├──┼──────────────┼────┼───────┤│10│筆記本(粉色封面)│1本│朱承恩所有│├──┼──────────────┼────┼───────┤│11│手機│2支│同上│└──┴──────────────┴────┴───────┘附表四:
┌─┬───┬───┬──────────────────┬───────┐│編│電腦使│電腦編│檔案資料名稱│頁碼││號│用者│號│││├─┼───┼───┼──────────────────┼───────┤│1│林苑余│A1-2│1.台灣公司-組織架構方向定位│偵25096號卷㈤│││││2.4-18日amylin16年第一季度分紅水單│第88頁~卷㈥第│││││3.Kevin回饋與建議│132頁│││││4.外包客服合約書││││││5.菲律賓公司平面圖││││││6.質檢後臺系統-客服教程││││││7.pt盤口調整VIP2││││││8.臺灣分部測試帳戶││││││9.臺灣分部收支明細表-16年1月、收支││││││明細表-16年2月││││││10.1-1-HR-5月跨部門會議報告││││││11.GPI遊戲後臺操作教程││││││12.TTG後臺講解││││││13.電話客服服務應對流程簡報││││││14.千億娛樂城介紹││││││15.龍8帳戶管理介紹││││││16.在線客服基本禮儀││││││17.如何處理顧客抱怨││││││18.存款、取款方式說明││││││19.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最終版││││││20.2015遊戲玩法介紹││││││21.新員工入職培訓PPT模板││││││22.NT老虎機操作教程││││││23.臺灣2016第二季股東會報告││││││24.在線聊天&值班工具介紹││││││25.新公司-組織架構與權責││││││26.龍8平臺項下各產品後臺查詢作業││││││27.00000000-0000周報-amylin││││││28.E68術語││││││29.E6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30.VIP會所會員升級教程││││││31.千億800術語││││││32.千億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33.電話客服話術││││││34.龍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35.各遊戲後臺輸贏情況││││││36.後臺作業文本-MOON││││││37.在線支付未到處理流程-2││││││38.運營部獎金分配方案(總方案)││││││39.後臺詳細講解││├─┼───┼───┼──────────────────┼───────┤│2│王媚平│A1-23│1.客服工作流程│他字卷㈡第89頁││││├──────────────────┼───────┤││││1.105年7月人事單位報告│偵25096號卷㈥│││││2.員工個人基本資料│第46~56頁│├─┼───┼───┼──────────────────┼───────┤│3│郭百勝│A1-45│1.千億網站廣告頁面2紙│他字卷㈠第185││││││~186頁│├─┼───┼───┼──────────────────┼───────┤│4│蘇靜茹│A10│1.行銷話術│他字卷㈣第149│││││2.檔案雅虎周年慶典豪華禮包來就送│~153頁│││││3.建議客戶下注遊戲方式等資料││├─┼───┼───┼──────────────────┼───────┤│5│許峻文│27-54│1.客服微信與會員對話│他字卷㈢第212│││││2.後台、亞虎遊戲官網、公司社群對話等│~215頁│││││資料││├─┼───┼───┼──────────────────┼───────┤│6│郭倢妤│A5-A14│1.105.08.01~105.08.08個人業績報表│他字卷㈤第12~│││││2.客戶註冊及存款紀錄│15頁│││││3.網頁瀏覽紀錄││││││4.後台登入資料││││││5.105.8月客戶回訪紀錄資料││├─┼───┼───┼──────────────────┼───────┤│7│孫妤瑄│A5-A13│1.8/18註冊客戶名單│他字卷㈤第82~│││││2.VIP客戶名單│83頁│││││3.首存客戶名單││││││4.網頁瀏覽紀錄等資料│││││├──────────────────┼───────┤││││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偵25096號卷㈥││││││第120~122頁│├─┼───┼───┼──────────────────┼───────┤│8│簡羽旋│A5-C17│1.龍8帳戶管理│他字卷㈣第63~│││││2.新人考題等資料│67頁│├─┼───┼───┼──────────────────┼───────┤│9│陳冠宇│27-49│1.線上話術│他字卷㈤第28~│││││2.PT發文模板│43頁│││││3.TTG大廳測試││││││4.蘋果APP下載教程等資料││├─┼───┼───┼──────────────────┼───────┤│10│洪嘉俊│27-47│1.105年6月排班表│見他字卷㈠第│││││2.登記紅包教程│138~146頁│││││3.招行存款教學││││││4.管理後臺客服權限介面(站內信管理、││││││支付寶轉帳紀錄)、││││││5.客戶付款回單憑證││││││6.Live800系統與玩家對話內容││││││7.樂虎網站網頁截圖││││││8.電腦桌面、客服資料截圖││├─┼───┼───┼──────────────────┼───────┤│11│王佳琪│27-33│1.樂虎大贏家網頁│他字卷㈢第151│││││2.存款方式│~156頁│││││3.遊戲紀錄提、存款檔案等資料││├─┼───┼───┼──────────────────┼───────┤│12│劉士銘│27-88│1.中秋節活動訊息│他字卷㈢第64~│││││2.客服考核成績統計表│70頁│││││3.常用話術││││││4.優樂官方網站、財務後臺││├─┼───┼───┼──────────────────┼───────┤│13│林純貞│A5-A7│1.龍8註冊贈菜金、玩家玩老虎機中獎畫│他字卷㈣第158│││││面│~161頁│││││2.KIKI8月1日-8月7日周報等資料││├─┼───┼───┼──────────────────┼───────┤│14│簡銘琪│A1-9│1. 吉澤明 步下半年度企劃案資料│他字卷㈡第163││││││頁│├─┼───┼───┼──────────────────┼───────┤│15│黃品軒│A1-1│1.小額存送統計資料│他字卷㈡第40~││││-B9│2.Skype群組、MZC話術資料│51頁│││││3.U盤回饋││││││4.論壇及遊戲後臺帳號密碼│││││├──────────────────┼───────┤││││1.會員帳戶資料及遊戲頁面│偵25096號卷㈥││││││第91~103頁│├─┼───┼───┼──────────────────┼───────┤│16│朱承恩│C9│1.龍8新手簡介│他字卷㈡第137│││││2.客服人員獎勵名次表│~150、152~││││││153頁│├─┼───┼───┼──────────────────┼───────┤│17│陳萱羚│A1-1E2│1.網站會員資料│他字卷㈡第171│││││2.會員存提款及盈利表│~173頁│││││3.夢之城電銷數據││├─┼───┼───┼──────────────────┼───────┤│18│吳珮綺│D7│1.IPP交換平臺撥打電話紀錄│他字卷㈡第73~│││││2.夢之城註冊會員資料│79頁│││││3.夢之城網頁優惠訊息││││││4.會員基本訊息││││││5.同事對話││││││6.電話客服評比獎勵辦法││├─┼───┼───┼──────────────────┼───────┤│19│劉怡伶│D6│1.話術│他字卷㈣第83~│││││2.玩家帳號│87頁│││││3.本周工作總結等資料││├─┼───┼───┼──────────────────┼───────┤│20│程揚智│A1-1│1.夢之城詢問限制│他字卷㈢第140││││-B5│2.帳冊紀錄檔案等資料│~143頁│├─┼───┼───┼──────────────────┼───────┤│21│高怡萍│D5│1.話術│他字卷㈢第102│││││2.通話紀錄│~115頁│││││3.用戶資料截圖││││││4.夢之城備忘錄││││││5.夢之城國際娛樂首頁檔案等資料││├─┼───┼───┼──────────────────┼───────┤│22│江冠頤│B8│1.遊戲下注網頁截圖│他字卷㈠第195│││││2.遊戲後臺教程│~199頁│├─┼───┼───┼──────────────────┼───────┤│23│洪珍莉│E7│1.桌面截圖(會員優惠活動訊息)│他字卷㈡第5~│││││2.7月工作報表│20頁│││││3.夢之城遊戲後臺登入帳號及客戶資料││││││4.廣告訊息││││││5.夢之城網站之帳號密碼││├─┼───┼───┼──────────────────┼───────┤│24│楊雅惠│A1-7│1.2016年龍8國際VIP會所│他字卷㈢第182│││││2.老虎機首次激活100%存送│~187頁│││││3.提款曬好運龍8送彩金││││││4.存款聚積分兌換彩金有積可乘等資料││├─┼───┼───┼──────────────────┼───────┤│25│石祖安│A1-1-│1.龍8論壇活動等資料│他字卷㈣第131││││D3││~132頁│├─┼───┼───┼──────────────────┼───────┤│26│鄭三進│C-2│1.玩家帳戶資料│他字卷㈢第86~│││││2.線上客服話術│94頁│││││3.公司後臺網址及密碼││├─┼───┼───┼──────────────────┼───────┤│27│張佩琪│A3│1.會員帳號及聯絡結果紀錄1份│他字卷㈠第157│││││2.網站活動內容1份│~172頁│├─┼───┼───┼──────────────────┼───────┤│28│楊璨鴻│A1-1-│1.8月每日輸贏營利統計表│他字卷㈡第││││C1│2.每日註冊存款人數│112、113頁│├─┼───┼───┼──────────────────┼───────┤│29│高巧蓁│A1-1-A│1.話術│他字卷㈤第20~││││06│2.邀請好友升級加強推薦金雙重送等資料│22頁│├─┼───┼───┼──────────────────┼───────┤│30│陳伊柔│A1-18│1.用戶列表│他字卷㈡第177│││││2.網站優惠訊息│~199、200~│││││3.每日數據│205頁│││││4.後臺簡單操作說明││├─┼───┼───┼──────────────────┼───────┤│31│陳祺綱│B-14│1.玩家狀態離線│他字卷㈣第95~│││││2.千億娛樂網頁│99頁│││││3.DZ公告發送模板等資料││├─┼───┼───┼──────────────────┼───────┤│32│徐亞楨│B-18│1.「千億網站」活動優惠訊息│他字卷㈡第59~│││││2.玩家額度變化資料│61頁│├─┼───┼───┼──────────────────┼───────┤│33│黃奕璽│B10│1.對話紀錄│他字卷㈣第19~│││││2.QT、NT、TTG、AGIN、EBET、SB體育、│58頁│││││BBIN、EA、平台、KG快樂彩、9WIN後台││││││帳戶││││││3.千億娛樂網頁、活動、支付紀錄、話術││││││檔案││├─┼───┼───┼──────────────────┼───────┤│34│羅雯馨│B-17│1.支付寶秒提│他字卷㈢第220│││││2.千倍百倍獎等資料│~222頁│├─┼───┼───┼──────────────────┼───────┤│35│陳若鼎│B13│1.語話術│他字卷㈢第191│││││2.千億新帳號備忘等資料│~200頁│├─┼───┼───┼──────────────────┼───────┤│36│簡宇萱│B8│1.千億娛樂後台│他字卷㈣第165│││││2.會員提款紀錄│~173頁│││││3.活動網頁││││││4.千倍百倍獎、金秋千億心回饋等資料││├─┼───┼───┼──────────────────┼───────┤│37│林瑞珺│B-2│1.千億娛樂網站優惠活動│他字卷㈡第127│││││2.千億論壇截圖│~129頁│││││3.遊戲後臺管理用戶資料││├─┼───┼───┼──────────────────┼───────┤│38│王若蕎│B1│1.寶庫、備註等資料│他字卷㈢第169││││││~176頁│├─┼───┼───┼──────────────────┼───────┤│39│林子琪│B5│1.「武松網站」官網網頁及客服管理後臺│他字卷㈠第222│││││2.桌面截圖│~226頁│││││3.遊戲平臺公告之發送模板1份││├─┼───┼───┼──────────────────┼───────┤│40│王鈺琪│B9│1.體驗金│他字卷㈣第103│││││2.申請論壇回帖的回復、對話留言│~109頁│││││3.提款等資料││├─┼───┼───┼──────────────────┼───────┤│41│林秉儒│A1-4│1. 運維 負責相關遊戲畫面截圖│偵25096號卷㈥││││││第71~75頁│├─┼───┼───┼──────────────────┼───────┤│42│葉虔甫│A1-6│1.各產品官網│他字卷㈤第60~│││││2.後台地址等資料│78頁││││├──────────────────┼───────┤││││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截圖│偵25096號卷㈥││││││第76~78頁│├─┼───┼───┼──────────────────┼───────┤│43│鄭欣豪│27-68│1.PT無法登問題整理│他字卷㈢第47~││││││58頁│├─┼───┼───┼──────────────────┼───────┤│44│蕭俊傑│27-63│1.NT遊戲後臺教程│他字卷㈢第14~│││││2.PT遊戲問題諮詢│21、22~38頁│├─┼───┼───┼──────────────────┼───────┤│45│蔡柏青│27-51│1.工作報告│他字卷㈠第211│││││2.玩家存款紀錄│~216頁│││││3.QT遊戲平臺檔案│││││├──────────────────┼───────┤││││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偵25096號卷㈥│││││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第125~132頁│├─┼───┼───┼──────────────────┼───────┤│46│陳世倫│27-74│1.話術、PT瘋狂返贈等資料│他字卷㈣第5、││││││8~11頁│├─┼───┼───┼──────────────────┼───────┤│47│陳品妤│A1-10│1.相約優發情定七夕、千倍百倍等資料│他字卷㈢第228││││││~230頁││││├──────────────────┼───────┤││││1.招募會員名單電話及電子信箱│偵25096號卷㈥│││││2.各產品伺服器詳細資料表│第79、80頁│├─┼───┼───┼──────────────────┼───────┤│48│張縉宜│27-22│1.網站優惠訊息│他字卷㈡第212│││││2.陌生客戶開發話術│~214頁│││││3.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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