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捐助章程第四條條文修正(如附件所示),經教育部99年6月18日台高㈣字第0990103860號函核定在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四條條文修正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其捐助章程第四條如附件所示,比較修正前第四條之內容,修正後第四條是增列慈濟技術學院、慈濟台南市私立慈濟高中及慈濟台南市慈濟國小,屬聲請人組織之事項,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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