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杰正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新台幣)│││利期間│間屆滿日│├──┼───┼────────┼─────┼──────┼────┼───┼─────┤│001│ 賴榮貴 │花旗(台灣)商業│78,500元│99年3月5日│0000000│6個月│99年6月16││││銀行營業部│││││日│├──┼───┼────────┼─────┼──────┼────┼───┼─────┤│002│賴榮貴│花旗(台灣)商業│78,500元│99年4月5日│0000000│7個月│99年7月16││││銀行營業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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