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05號聲請人 李春田 相對人 吳憲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6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9月22日│300,000元│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WG0000000││├──┼───────────┼─────────┼───────────┼───────────┼────────┼──┤│002│104年9月22日│300,000元│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WG0000000││├──┼───────────┼─────────┼───────────┼───────────┼────────┼──┤│003│104年10月29日│370,000元│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WG0000000││├──┼───────────┼─────────┼───────────┼───────────┼────────┼──┤│004│104年11月2日│200,000元│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日│CH554627││├──┼───────────┼─────────┼───────────┼───────────┼────────┼──┤│005│104年11月17日│825,000元│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CH554637││├──┼───────────┼─────────┼───────────┼───────────┼────────┼──┤│006│104年11月20日│210,000元│104年12月20日│104年12月20日│CH554640││├──┼───────────┼─────────┼───────────┼───────────┼────────┼──┤│007│105年5月28日│550,000元│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CH231576││├──┼───────────┼─────────┼───────────┼───────────┼────────┼──┤│008│104年12月21日│624,000元│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CH231578││├──┼───────────┼─────────┼───────────┼───────────┼────────┼──┤│009│104年6月30日│405,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CH231579││├──┼───────────┼─────────┼───────────┼───────────┼────────┼──┤│010│104年8月2日│408,000元│105年8月2日│105年8月2日│CH231580││├──┼───────────┼─────────┼───────────┼───────────┼────────┼──┤│011│105年2月8日│350,000元│105年7月8日│105年7月8日│CH231581││├──┼───────────┼─────────┼───────────┼───────────┼────────┼──┤│012│104年9月30日│400,000元│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CH231582││├──┼───────────┼─────────┼───────────┼───────────┼────────┼──┤│013│104年11月30日│2,114,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CH231583││└──┴───────────┴─────────┴───────────┴───────────┴────────┴──┘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