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林紀威 王清華 洪婕翎 吳玉玲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鍾德暉 詹偉駱 劉佩聰 吳燕蘋 被告 黃淑芬 兼訴訟代理賴允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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