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許晋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萍許嘉瑋 間聲請返還租賃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106年度北司調
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屬實,並有上
開文件在卷可憑,本件異議難謂無理由,原裁定以聲請人未
繳納聲請費為由駁回其聲請,確有違誤,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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