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21日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04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臺中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31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4年10月2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