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有胃穿孔之症狀,吃飯有困難,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毒品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予以羈押;嗣因借提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而移至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現正執行中。雖被告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固記載,被告患多發性十二指腸瘍及肝臟血管瘤之疾病;惟經臺灣高雄看守所醫師評估,被告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能自理生活,並無胃穿孔之症狀,有該所97年1月11日高所衛字第0979000089號函,附卷可憑。足見被告所罹疾病,尚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茲審酌被告原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之情形,況其目前係在監獄執行,而非羈押中;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