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6號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文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陳文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