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 廖冠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年8月1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李永靖 │淡水信用合│103年3月21│33,600元│AI0000000│││││作社五股分│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