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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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金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此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劉金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04.06│106.01.27│106.02.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22號│11563號│115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31│107.01.17│107.01.1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1.30│107.02.05│107.02.05│├─┴──────┼───────────┼───────────┴───────────┤│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42號(附表編號2至4已定│││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04.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56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17│││├─┼──────┼───────────┼───────────┼───────────┤│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2.05│││├─┴──────┼───────────┼───────────┼───────────┤│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42號(附表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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