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藝方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55號函通知6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臺東縣金峰鄉公所擔任書記,每月薪資平均為
新台幣(下同)34,459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明細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屏東縣○○鄉○○路
○○○巷○○號,該屋為其母所有,供其無償使用,另有未成年之子潘○任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附卷可稽,堪認實在。審酌債務人之子潘○任(00年生),尚未成年且仍在國中就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潘○任每月領有遺囑津貼3,628元,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7,820元(00000-0000=7820)。此外,債務人主張通勤費之支出,並提出工作日之往返車票為證,審酌其現住屏東而工作地點為臺東,有通勤之必要,故工作日所支出之交通往返費用應屬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又其每日通勤費為330元,以平均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其每月支出之通勤費用為7,620元,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6,528元(11448+7820+7260=26528)。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9,706元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7,62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8日函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5日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481,048元(34459×72=000000
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
910,016元(26528×72=0000000)後,尚餘571,032元(0000000-0000000=571032),加上其保單解約金27,329元,總計598,361元(000000+27329=598361),僅須其中10分之9即538,525元(000000×9/10=538525,未滿
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40,00
0元(750072=540000),已較538,525元高出1,47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6.88%││5.債務總金額:2,009,252元││6.清償總金額:540,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甲○(台灣)商業│423,186│21.06%│1,580│113,76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30,533│11.47%│860│61,920│││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83,947│34.04%│2,553│183,816│││股份有限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45,921│12.24%│918│66,096│││有限公司│││││├──┼────────┼─────┼─────┼──────┼─────┤│5│匯誠第一資產管理│246,762│12.28%│921│66,312│││股份有限公司│││││├──┼────────┼─────┼─────┼──────┼─────┤│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78,903│8.90%│668│48,096│││有限公司│││││├──┼────────┼─────┼─────┼──────┼─────┤│合計││2,009,252│100%│7,500│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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