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文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紀文吉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受刑人紀文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3/09│104/03/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518號│1551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0│106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28│106/12/2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0│106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號││││定├──────┼──────────┼───────────┼────────┤│判│判決│106/12/28│106/12/28│││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3159號│執字第31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