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33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9月10日│6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9月10日│6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9月10日│6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