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  王政中

       何美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善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8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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