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0號公訴人 劉昀 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執行)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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