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徐得煥 訴訟代理人 徐賴瑞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徐得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99年11月14日│46,200元│0000000│││││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