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相對人 簡月 娥
簡許巖 簡龍昌 簡月朱羅 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於101年7月2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並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見明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2,528元│1.由聲請人預納。││││2.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戶籍謄本申請規費│165元│1.由聲請人預納。││││2.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0元│1.由聲請人預納。││││2.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地籍圖謄本費│225元│1.由聲請人預納。││││2.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計│162,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