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債權人 楊鴻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佳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
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3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