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9號上訴人 許碩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春杏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