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欽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3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