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2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4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係夫妻關係,詎被告竟自民國100年間無故離家至今未返回,顯然兩造間之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證人 陳雅玲 證述明確,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無正當理由而長期間離家未返回,應認兩造間之婚姻確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該事由應由被告負責,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