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蔡○川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至第3行中關於「 蔡萬芳 (大正10年【民國10年】7月27日生,最後設籍:臺南州新豊郡永寧庄灣裡○○番地)於民國20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等字應改為「蔡萬芳(大正10年【民國10年】7月27日生,最後寄留臺南州臺南市濱汀○○目000番地)於民國42年10月8日下午12時死亡。」等字;理由欄第17行中關於「楊○富」等字之記載,應改為「蔡萬芳」等字;理由欄第19行至第20行中關於「蔡萬芳自大正10年7月27日失蹤,計至20年7月27日屆滿10年」等字之記載,應改為「蔡萬芳自昭和18年(民國32年)10月8日失蹤,計至民國42年10月8日屆滿10年」等字。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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