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靈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靈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韓靈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韓靈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20時許│105年12月14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024號│第29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45號│106年度易字第364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45號│106年度易字第364號││判│││││決├──┼─────────┼─────────┤││確定│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