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債權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 和債務人 陳秋月 債務人 陳月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本金(新臺幣)│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956%)加一成計息,超逾六個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除改按本會基準放│││放款利率(2.84%)加1.5%計息外│款利率(2.84%)加1.5%計息外,並按│││,並按前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前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六個月以內者:│六個月以內者:││1,389,405│自民國105年6月21日起至105年1│自民國105年7月22日起至106年1月22│││2月21日止按年息3.2516%計算。│日止按年息3.2516%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止按年息4.34%計算。│年息0.86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