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淑婷
被 告 盧鎮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鎮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9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