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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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訴訟代理人 洪惠如
被 告 綠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源
訴訟代理人 陳奕思
李衣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準備狀並將繕本直接
送達被告。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準備狀繕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答辯狀並將
繕本直接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