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呂民瞻 被告 姚陳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撤銷本院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巷○○○號」建物屋頂平台上如附圖所示面積99.2平方公尺之增建予以拆除,並將頂樓平台返還全體共有人,及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5年1月4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4元,而第二項聲明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就被告前開無權占有使用部分請求不當得利,依前開說明,屬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46,400元(計算式:座落基地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43,000元/平方公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99.20平方公尺÷4層÷2=1,77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16,
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