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王光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被告李孟純
洪之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