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陳 蔡素 卿
洪 蔡秀娟 柯蔡素氣顏 蔡素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婉菁 、 蔡婉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3,332元(計算式
:583,333元×4人=2,333,332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1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