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郭賢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
被 告 陳羿宏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蕭萬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
8日宣告,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 郭晴育 等語
,而被告亦表示如原告聲請傳喚證人郭晴育,其亦聲請傳喚證人
李瑀蒨 等語,本院為保障當事人就證據調查陳述意見之機會,爰
就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