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郭賢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
被   告  陳羿宏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蕭萬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
8日宣告,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 郭晴育 等語
,而被告亦表示如原告聲請傳喚證人郭晴育,其亦聲請傳喚證人
李瑀蒨 等語,本院為保障當事人就證據調查陳述意見之機會,爰
就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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