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榮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文 等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怡親

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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