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1號聲請人 徐宗 堃即被告 徐復興
徐國安 徐國忠 徐國政 共同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徐孟毅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判決文字乃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定裁定更正之問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首揭判決中「 徐宗堃 」均誤載為「徐宗」,請求更正云云。惟查該判決洵無此一人別訛誤,聲請人所指寧係書類印製時偶發之反白,經本院檢視原檔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上傳內容皆無此疑義即明,職是本件既無判決誤寫、誤算或類此錯誤情事,聲請意旨所為請求信嫌失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