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5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柯次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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